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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担责
2012-05-31 15:40:20 来源:单兴山
雇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担责
作者:单兴山
因工作起纠纷致他人受伤
近日,记者接到湖南郴州某物业公司机加供气组组长小夏的求助电话。
据小夏介绍,2010年8月2日,小夏受公司经理指派,负责组织清理和搬运废钢铁工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员工小刘在工作现场“怨天尤人,指桑骂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小夏对其进行制止时发生争吵。因双方声音比较大,小刘的丈夫小李(也是物业公司员工)误以为小夏欺负其老婆,便抓起一把大铁铲冲过来打小夏,小夏本能地用手抓住了铁锹的另一头以免自己受到伤害。两人在相持过程中,小李因为力气不够,失去重心自己退到木箱里摔倒。
事后,小李打110报警,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期间小李申请了伤残鉴定。2010年8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委托郴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小李进行伤残鉴定。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小李腰与椎体向前滑脱术后内固定术,评定为九级伤残;椎弓峡部断裂评定为十级伤残。8月16日,小李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L5双侧椎弓峡部裂并L5I滑脱。
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小李于2011年6月2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小夏将其推倒在木箱里,造成其伤残,要求小夏支付医药费35032元,住院伙食费1524元,护理费7620元,营养费2000元,法医鉴定费1323元,残疾补偿金69577元,被抚养人(小刘儿子系未成年人)生活费4973元,合计122049元。
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20日判决小李负主要责任,小夏负次要责任,赔偿小李122049元损失的40%,即48819元。
接到判决后,小夏不服,提出上诉。
电话那头,小夏焦虑地提出以下问题:自己对小李的伤残鉴定有异议,应该怎么维权?自己抓住铁锹的另一头,对小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时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受公司领导指派执行工作任务,能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单兴山律师。
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单兴山律师指出:“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客观、公正,应在法庭上质证后由法官做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干涉鉴定意见。如果小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庭审中提出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不合法情形,小夏也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
主要从防卫行为的“度” 来判断是否过当
“面对手拿铁锹的小李,小夏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其抓住铁锹的行为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而且小李是失去重心自己退到木箱里摔倒的,并非受到小夏的攻击导致的身体受伤。”单兴山律师认为,如果小夏的表述确实全面的话,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小夏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公司赔偿这一问题,单兴山律师认为,如果认定小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则小夏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小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小夏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小夏受公司经理指派,负责组织清理和搬运废钢铁工作,小夏对公司违纪员工进行制止,属于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而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小夏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刊登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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